一、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地價稅免徵;土地仍可繼續使用者,地價稅減半徵收。
二、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
三、重建區段範圍內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內未移轉,且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
四、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五、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40%。
六、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單元面積,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七、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權利變換負擔(共同負擔)者,免增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八、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