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 24, 2020
關於以部分權利變換、部分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案件,得否適用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權變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由實施者申請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地籍測量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9.09.24營署更字第1090063770號
說明:
一、復貴局109年7月10日北市地測字第1096018320號函。
二、同一重建區段以部分權利變換、部分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案件,採權利變換方式,更新後分配係按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及出資額度分配,採協議合建方式,其分配係由雙方合意為之,二者僅分配方式不同,因採整體開發方式重建,更新後之土地尚難切分權利變換及協議合建之範圍,合先敘明。
三、按權變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第5款、第15款、第18款規定,權利變換計畫應表明實施權利變換地區之範圍及其總面積、土地、建築物及權利金分配清冊、更新後更新範圍內土地分配圖及建築物配置圖、地籍整理計畫;另按權變辦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實施者得視地籍整理計畫之需要,申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範圍邊界之鑑界、分割測量及登記。同條第2項規定,權利變換工程實施完竣,實施者申領建築物使用執照時,並得辦理實地埋設界樁,申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依權利變換計畫中之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清冊、更新後更新範圍內土地分配圖及建築物配置圖,辦理地籍測量及建築物測量。所詢都市更新案採部分權利變換、部分協議合建方式實施者,如說明二所述,因土地無法切分權利變換及協議合建範圍,故權利變換計畫係以重建區段為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範圍,並經貴府107年1月25日府都新字第10730239602號函核定在案,則實施者依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所載地籍整理計畫,以「權利變換地區範圍」申請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依相關清冊及書圖辦理地籍測量及地籍整理登記,尚符上開權變辦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得囑託辦理之規定。至如無權利變換與協議合建範圍難以切分之情事需併同辦理者,則仍請依本署107年7月5日營署更字第1070049877號函辦理。
四、另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其抵押權不能自行協議消滅,建議得由實施者辦理土地登記時一併轉載1節,本署109年7月22日營署更字第1090053802號函略以(副本諒達),有關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部分,查本條例無抵押權由實施者列冊送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登載於原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之規定,仍應自行協議處理,無本條例第61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後續協議合建之他項權利登記請依本部地政司109年8月14日內地司字第1090274183號書函(詳後附件)略以,自行選用性質相類之現有「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據以辦理。
Sep. 14, 2020
核釋營業人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營業稅計算公式
財政部109.09.14台財稅字第10900611910號令
說明:
一、營業人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提供資金、技術或人力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實施完成後,自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分配取得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於110年1月1日(含)以後之案件,其營業稅應依下列公式擇一計算;未選定者,主管稽徵機關應依第2款規定公式認定之:
(一)(主管機關核定之更新後總權利價值-共同負擔)x(不含營業稅費用及公共設施用地負擔之共同負擔÷主管機關核定之更新後總權利價值)x5%。
(二)(主管機關核定之更新後總權利價值-共同負擔)x[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x5%。
二、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於109年12月31日(含)以前之案件,應依主管機關核定該事業計畫、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或訂定該等計畫內之費用提列總表計算營業稅。
三、本令發布日前已確定案件,不再變更。
四、修正本部106年6月7日台財稅字第10600558700號令,刪除第1點規定。
Sep. 11, 2020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108年1月30日修正公布前(下稱本條例修正前)第22條同意比率計算疑義
內政部109.9.11台內營字第1090815004號函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109年8月11日新北城更字第1094708898號函。
二、查本條例修正前第22條多數決之立法精神,係因都市更新旨在改善都市窳陋頹舊環境,復甦都市機能,增進公共利益,因此規定達到一定比率之所有權人同意即得申辦都市更新。另本條例修正前第7條第1項之立法原意,係考量災後重建或防災需要,具有更新急迫性,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更新地區,另為爭取實施時效及協助整合實施,復於本條例修正前第22條第1項適度降低同意門檻,俾利儘速推展重建更新事業,先予敘明。
三、所詢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後,因更新單元範圍調整再次辦理公開展覽前,經貴府考量為確保民眾居住安全及協助自主更新,依本條例修正前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迅行劃定為更新地區,涉及本條例修正前第22條第3項公開展覽期滿時同意比率之審核,應依再次辦理公開展覽期滿時之更新地區劃定情形據以計算,始符合本條例修正前第7條、第22條爭取更新時效、協助整合更新之立法意旨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之本意。至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是否合理、可行,以及部分所有權人撤銷同意之事由及其意見,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議執行範疇,請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Aug. 5, 2020
關於都市更新案涉及都市更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4條公同共有部分所有權人經法院囑託假扣押者不列入同意比率計算疑義
內政部109.8.5台內營字第1090812771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09年5月7日府授都新字第1090118382號函。
二、按本條例第24條第4款業已明定,經法院囑託假扣押者,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率,不列入計算。究其立法意旨,土地或建築物經法院囑託假扣押登記者,因難以處理或取得其所有權人同意,為避免延宕都市更新事業,爰規定該等土地或建築物不計入同、意人數及同意面積比率;另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9年4月29日北院忠108司執全樂214字第1094006828號函復釐清略以,本案於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前,該假扣押之效力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是以,關於旨揭疑義,應以該筆公同共有部分全部之人數及面積排除計算之。
Mar. 25, 2020
有關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獎勵與本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2項獎勵得同時申請,未涉獎勵重複之情事,請查照並轉知會員。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年03月25日北市都授新字第1097000273號函
說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08年10月24日營署更字第1080080033號函及本市都市更新處108年9月25日北市都新事字第1083022178號函(諒達)辦理。
二、本市都市更新處前於108年9月12日邀集相關單位召開研商會議研議有關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獎勵及本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2項獎勵,是否涉及前項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重複申請,應予以扣除疑義,先予敘明。
三、有鑑於本府99年5月25日訂頒臺北市政府辦理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準則第4條說明專案核准容積放寬係屬補償性質,及108年4月23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83189345號函說明本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係屬都市計畫法系,併予敘明。
四、後續經內政部營建署108年10月24日營署更字第1080080033號函復(略以):「…貴市海砂屋獎勵規定,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確屬結構堪慮建築…,查與容獎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通知限期拆除之規定尚無不合,惟如涉有獎勵重複之情事,則應依容獎辦法第4條但書規定予以扣除。」,爰本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2項與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獎勵皆屬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通知限期拆除,且該獎勵(補償性質且都市計畫法系),與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獎勵性質且都市更新法系)性質不同,爰該二項獎勵得同時申請,未涉獎勵重複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