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合法建築物。
2.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之建築物。
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2)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者。
(3)屋齡30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升降設備者。
(4)危老條例施行前(106.05.10前)已依建築法第81條、第82條拆除之危險建築物,其基地未完成重建者,得於危老條例施行日起三年內申請。
4.範圍內所有權人100%同意。
1.可以爭取建築容積獎勵,獎勵上限為基準容積之1.3倍或原建築容積之1.15倍;另於危老條例施行後3年內申請重建者,得再給予基準容積10%之獎勵。
2.住宅區之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得酌予放寬。
3.危老條例施行後5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給予稅捐減免:
(1)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免徵地價稅。
(2)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
(3)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期間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
1.重建計畫之申請至民國116年5月31日止。
2.時程獎勵之申請自民國109年5月11日起,逐年遞減2%。
3.稅捐減免之申請至民國111年5月11日止。(依行政院令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院臺建字第1110165344號延長至116年5月11日止)